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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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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 一、引言 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考察,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结构中是平行或并列的,而不存在前者被后者所包容的关系。。当然,有的着述亦称之为“正当行为”,但笔者认为这一称谓过于笼统,因为“正当行为”的范围十分宽泛,此用语无法表达这类行为在刑法上与犯罪成立有何关系。此外,还有的学者视之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笔者认为这是极不恰当的。因为“非犯罪化”的本意,乃是在刑事立法上将原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予以剔除。)换言之,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阻却责任事由理论,虽然与犯罪构成理论密切联系,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以往在我国刑法学界极少有人注意到,也是讨论犯罪构成基本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常常被忽视了的一个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以期能有助于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阐明阻却责任事由与犯罪构成、阻却责任事由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对于各种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本质和成立条件,并不作具体论述。 二、阻却责任事由在不同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不同功用 从渊源上看,我国刑法中的“排除犯罪性行为”直接来源于前苏联刑法理论,间接来源于大陆法系刑法犯罪论中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对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的理解基本接近,但是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体系性区别,“阻却违法性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作用、地位和意义是大不一样的。我国与大陆法系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不同的方法论基础上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乃将行为的不同部分划分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单元”。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要同时符合或齐备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便无存在的余地,因而鲜亮地体现了要件的“齐合填充”特征。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则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犯罪成立的三个要件-先后有序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这种犯罪论体系中,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符合或该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类刑轮廓”,当一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后,接着便要进行违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构成要件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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