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当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上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1)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的发生单位快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 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小组开展工作后,应该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