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进展,推动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的规定及《石城县县城总体规划( 23-2025 年)、《石城县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含控制区),具体为:东以页下坝梨子排经仙姑岭、贵人峰、老虎坑至温坊坨上山脚一线为界;南以城南大桥东侧山体沿琴江河至收费站南侧萤石选矿厂小山头处为界;西起花园岭经县酒厂、大坪头、石板桥、枣树排、细六、瑶蓬下、和岭、狮尾上、石笨箕至李猎石一线为界;北起李猎石经石下埠、枫岭脑、陈塘下南侧至页下坝梨子排一线为界,总面积约 10
5 平方公里(具体以县城总体规划图界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土地出让程序(一)由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城建委)讨论批准土地收储的地块、面积等;(二)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土地收储,由县规划部门给县土地收储中心核发选址意见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石城县城市建设投资进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县城发公司)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四)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制定该宗土地出让方案;(五)城建委审定土地包装策划方案以及出让方案;(六)土地包装策划方案及出让方案确定后,由城建委确定土地出让时间、出让方式、交易底价(假如设定)、竞买保证金、规划指标及其他建设要求;(七)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公开出让活动;(八)受让人与县国土局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及相关费用;(九)县国土局及土地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城建委;(十)城建委批准后,县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