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 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法律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 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动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化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 10~15 米
第五条 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 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仔细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 5 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