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前言为法律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一节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第二节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法律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法律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法律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法律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法律规范第三节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1 尾矿库筑坝拦截谷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3.2 全库容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 5 部分。3.3 有效库容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3.4 调洪库容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3.5 总库容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3.6 尾矿坝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3.7 初期坝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3.8 堆积坝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3.9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3.10 中线式(尾矿筑坝法)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3.11 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3.12 沉积滩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3.13 滩顶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3.14 滩长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3.15 最小干滩长度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3.16 安全超高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3.17 最小安全超高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3.18 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