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与井下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平稳进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律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促进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阔员工的安全素养
依法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事故,这是企业的永恒主题
一、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第一个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立法滞后,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
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驰,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尤其中小型矿山企业和矿山井下作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小矿山的业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出现问题占的比例非常大,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
安全生产涉及面很广,就矿山资源性企业而言,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和防范范围无处不存在
如井下生产和矿山企业所涉及的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挖塌陷区、爆破问题、提升系统、支护等,都是安全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的不确定因素
今日这些隐患可能不发生,往后就可能发生,即使旧隐患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隐患、危险源不一定就是安全事故隐患,但安全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养,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每个矿山企业头等重大任务
一切隐患都是矿山企业的火种,对隐患不消除和跟踪防范,生产就难以得到安全保障
所有矿山企业领导都要牢固树立起超前的防范意识,确立责任人,坚持法律规范性的操作章程,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