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点火作业制度一、井下允许点火作业的范围:井下只有进风的主要硐室和风量大于 20m3/S 的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点火作业,点火作业前后 10 米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烧焊作业。矿总工程师每月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出允许烧焊的地点和范围,列表交有关施工单位和审批人员执行。二、点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点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根据表格要求严格进行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井下点火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一)点火单位提出申请,交通灭管理部部长或副部长签批。(二)矿长或矿长委托的生产、生产准备或机电副矿长签批。(三)总工程师签批(只有总工程师外出不在矿内,才能由安全主管负责人签批)。(四)安监处正副处长或主任工程师签批。点火票除施工单位留一份外,还要送安监、调度、通风部门各一份(需要抢救队监护时送抢救队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瓦斯工或抢救队员)携带签批好的点火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点火作业结束后交通灭管理部(抢救队)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 3 个月)。三、点火作业监护的规定:井下进行点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一)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副队长或以上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点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二)点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法律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三)指派专职瓦斯工到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仔细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点火票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点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点火作业。(四)安监部门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四、点火作业的责任划分:(一)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必须仔细执行“关于点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清楚点火作业区域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签批或造成事故的,追究签批人员责任。(二)施工单位现场干部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保障各项操作符合有关规定,烧焊完毕后用水再次喷洒现场,与专职监护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并向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