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集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1、凡不执行规定私自存放自救器,由自救器室通知安监处及所在单位,按不带自救器违章作业处理。2、因非正确佩戴造成的自救器损坏或丢失由通灭队给予本人罚款处理。3、因正常使用,救险、逃生等原因,使用自救器被启封,应及时由本单位证明,由通灭队长签字后给予补发。4、职工支取和存放自救器,应仔细验对号码,防止错放,对故意损坏室内设施和其它物品,扰乱正常秩序,由矿安监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5、每月由通灭队将违反规定的单位、人员上报总工程师,由安监处执行处理。6、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的购置必须经过充分调研,选用国家授权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7、自救器实行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自救器必须逐台建立台帐,自救器的出厂日期、有效期、编号、使用者姓名等项目。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对号牌领取隔离式自救器并随身携带。8、长期存放处应避开日光直射,自救器应远离热源,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不要与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同放一处,存放室应尽量保持干燥。9、每次领取和交还自救器,发放人员与领取人员必须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常常注意观察搂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假如指示器变红,则仪器需要进行维护,并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面察洁净。发放人员将有问题的自救器交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能修复或过期自救器作报废处理。10、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携带自救器应避开碰撞、跌落,不允许当坐垫用,不允许用尖锐的器具猛砸外壳和药罐,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严禁乱扔乱放。11、携带待用时,任何场所不准随意开启自救器搬手和封条带打开外壳。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按要求佩戴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适中途脱掉自救器。12、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室温在 0-45T 范围内,通风良好。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在用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对于怀疑漏气的自救器要随时检查气密,气密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13、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出厂日期计算,自救器专管人员负责逐月对在用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过期和已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由专业管理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理,禁止乱丢药罐和药品,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