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 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进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 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 核负责。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 关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 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七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 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第九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 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讨论工作,布置任 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 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二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 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 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 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 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 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 作。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 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