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 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进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 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 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 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 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 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九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讨论工作,布置任 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 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 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 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 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 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