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探讨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面临着严峻形势。2025 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不安全事故 XXX 起 死亡36370 人。尤其是发生在山西屯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 78人死亡、ll4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在职业活动中免受工作场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从而使其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的权利。为了改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现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讨论职业安全卫生权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选取其中一个方面即仅对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展开探讨。 一、职业安全卫生权与人权 人权和劳动权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基础和来源。 (一)职业安全卫生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或”人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首先,生存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一个人若要享有其他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必须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否则其他权利的实现就会落空。其次,生存权是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的统一 当今意义上的生命权,不仅意味着活着,还意味着风光的活着,生命也不仅是延续自然和生理属性,还具备社会和心理价值,以使活着有价值、有尊严。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人身权具备专属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当劳动者被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利进行拒绝在该危险环境下作业。(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保用品。(3)劳动者一旦人身遭受侵害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可采纳一定方式进行救济。如职业安全卫生权中给予劳动者的紧急避险权。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为其根本目标.也体现了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 职业安全卫生权除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之外,还包含着对劳动者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健康权是生命权内涵中的一个内容。对健康权的保护应当纳入到对生命权的保障之中。1 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与生命权新理念所提倡的”风光、有尊严的活着”更是如出一辙,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存权、人权的保护。 (二)职业安全卫生权与劳动权 劳动权就是劳动者的人权。我国《劳动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