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我县就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有各种自然灾害不同程度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得机制,增强救灾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得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得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马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得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得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得分类标准,及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得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与森林火灾。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与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分为四级:Ⅰ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得为特别重大灾害(Ⅰ 级):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得气象灾害。 3、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得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 7、0 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倒塌、滑坡等灾害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得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得森林火灾或造成严重影响与财产损失得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得火灾。 6、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得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得为重大灾害(Ⅱ 级):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得重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得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得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得地震;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4、0 级-7、0 级地震。 4、因山体倒塌、滑坡等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