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分享 在法院审判结果出来之后,我们不服从判决结果可以申请再审,以下是 XX 整理好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 年 10 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 19 栋(暂住),联系电话 13986213513,邮政编码 430000。 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 , 住 所 地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洪 山 路 7 号 , 联 系 电 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 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终 286 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 01 行初字第 105 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 01行初字第 105 号,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 2025 年 5 月 11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终 286 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