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进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舞参加)鼓舞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