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打眼工安全操作章程一、上岗条件第 1 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章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章程规定第 2 条 煤电钻必须要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 3 条 检测、修理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电钻
第 4 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打眼过程当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 5 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1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
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
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当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4
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5
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6
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7
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时;8
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9
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10
抵抗线小于 0
5(岩石 0
对上述 1、2、3、4、5 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 6 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1
出现卡住钻杆时;2
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3
电钻外壳超温(60 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4
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5
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 7 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 8 条 打眼过程当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 9 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