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打眼工安全操作章程一、上岗条件第 1 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章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安全章程规定第 2 条 煤电钻必须要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第 3 条 检测、修理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电钻。第 4 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当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第 5 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当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时;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10.抵抗线小于 0.5(岩石 0.3)米时。对上述 1、2、3、4、5 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领导汇报。第 6 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1.出现卡住钻杆时;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3.电钻外壳超温(60 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5.电钻外壳带电时。第 7 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第 8 条 打眼过程当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第 9 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第 10 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 25 度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 0.5m;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其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10m。第 11 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 12 条 回柱地点以上 10 米、以下 15 米范围以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第 13 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3.在距拒爆炮眼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