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采煤爆破工必须具备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章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章程规定 第 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 3 条必须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章程、工作面作业章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 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
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 5 条必须要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 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 7 条必须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 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纳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 130 毫秒
第 9 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 10 条必须要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纳其他方法起爆
第 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以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 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 5 米
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