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检查一、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作业章程方面的安全检查 进行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作业章程方面的安全检查时 , 应当注意 以下几点安全隐患 : (1) 采区设计方案未经矿务局批准 , 或无采区设计就施工。 (2) 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生产 , 或验收不合格 , 未经仔细整改 , 不经批准而擅自生产。 (3) 编制采掘计划没有通风部门参加 , 或没有考虑通风部门的配合。 (4)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 , 或人为因素造成安全出口不畅通 ; 特别情况下不能保证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时 , 未经矿务局批准。 (5) 采纳非正规采煤法的采煤工作面未编制经矿务局批准的作业 规程而擅自开采。 (6) 采煤工作面分上、下层同时回采时 , 上、下层的错距及支护措施未在作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 或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相关规定。 (7) 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爆破、回柱与采煤机落煤等 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 或在现场操作 中违反相关规定。 (8) 不仔细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采煤作业章程。 二、采煤工作面支护方面的安全检查 进行采煤工作面支护方面的安全检查时 ,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安全 隐患 : (1) 综采工作面液压泵站压力不足 3O MPa, 机采工作面液压泵站 压力不足 18MPa 。 (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连续 2 根小于 5O KN, 或全部支柱初撑力 合格率小于 80%, 金属摩擦支柱不使用 5t 液压升柱器 , 支柱初撑力低于 3O KN, 或支柱连续 2 根松动。 (3) 采煤工作面配备柱梁数量不足 , 缺柱、梁各 20 根以上。 (4) 使用失效柱、梁或使用超过使用期的支柱 , 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混用。 (5) 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铁鞋 , 造成支柱钻底大于 100mm 。 (6) 切顶排特别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章程》规定 ; 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章程》规定时 , 未加强支护或未实行人工强制放顶措 施 ; 输送机头、尾不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特别支护。 (7) 工作面支护不适应工作面地质条件 ; 支护强度低 , 整体性差 ,顶、底板移近量大 , 出现台阶下沉。 (8) 煤壁留有伞檐、悬研危岩 , 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 ; 人员进入机道空顶空帮 , 不做临时支护。 (9) 采煤工作面无支护质量监测人员 , 无初撑力监测仪表 , 无记录、无监测标志。 (10) 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对危险区进行预测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