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总 体 方 案(征求意见稿)一、前言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 AQ2031~AQ 203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系列标准。为有力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结合前期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经验,在原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则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 KA)审核发放相关工作。二、首次申办 KA 的产品1.具备可直接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直接按标准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执行首次申办程序。若煤矿(MA)和非煤(KA)均执行同一标准,经生产单位申请,可同时发放 MA 和 KA 两种安全标志。2.没有可直接执行的标准,但有 MA 类似标准的产品参照 MA 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如电气产品 GB/T12173-2025《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生产单位应参照 MA 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制定产品企业标准。3.无可直接执行的标准和 MA 类似标准、但有其他行业类似标准的产品参照其他行业类似标准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生产单位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4.既无可直接执行标准,也无可参照标准的产品原则上按新产品程序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并遵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5〕148 号)的有关规定。三、类似产品已取得 MA、又申办 KA 的产品1.KA 与 MA 均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生产单位提交 KA 申请;经履行备案程序,发放 KA 安全标志,有效期与 MA 产品相同。2.KA 与 MA 执行标准不同、参照执行 MA 标准的产品生产单位参照 MA 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如电气产品 GB/T12173-2025),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产品型号中应与 MA 产品有区别性标注),并提交 KA 产品与 MA产品的详细差异性说明。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参照 MA 标准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进行与 MA 产品的差异性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 KA 安全标志,有效期与 MA 产品相同。3.无 KA 可直接执行的标准、可自愿选择执行 MA 标准的产品生产单位提交 KA 申请,并明确执行 MA 相关标准。经履行备案程序,发放 KA 安全标志,有效期与 MA 产品相同。四、其他1.系统(装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