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钢八条)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25-0518)8.4.4 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当符合 GB50439 的有关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2025-0518)6.1.2 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当符合 GB50439 的有关规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 版)》(安监总管四〔2025〕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25-0518)8.4.3 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应当定期对吊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