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25〕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鼓舞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5年 12 月 31 日前发现的发生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25 年 11 月 11 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加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加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