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模板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 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89 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仔细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进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本辖区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纳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健康并维护其权益,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阔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仔细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7 部分:高温》(GBZ/T189.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实行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实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三、仔细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