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 号颁布时间:1998-8-21 发文单位: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 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进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讨论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84 年 6 月 l 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根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