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25]10 号颁布时间:2025-02-17 09:36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 2025 年 7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舞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2025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假如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