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25]10 号颁布时间:2025-02-17 09:36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 2025 年 7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舞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2025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