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上进行的综合训练,以及申请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 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上进行的职务见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 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 司);(二) 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 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 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船上培训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 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 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应领取相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记录簿》具有以下作用:(一) 海事机构评价和鉴定船员适任能力,签发适任证书的依据;(二) 指导受训船员按计划完成各阶段训练目标;(三) 指导教员执行统一的训练要求和评估标准;(四) 指导公司监督训练进度和质量。《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六条 《记录簿》仅发给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全部合格的船员。船员在理论考试或实操评估未全部合格前的海上资历不能作为船上培训资历。 《记录簿》由公司根据考试合格的人数统一向海事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购领。第七条 《记录簿》的启用时间为船员上船培训的时间(以《 船员服务簿》的记载为准),不同船舶的船上培训资历可以累计。第八条 船上培训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安排,其职责为:(一) 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培训监督员;(二) 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内部管理办法;(三) 选定培训船舶;(四) 安排船上培训教员;(五) 领取《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六) 对受训船员的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七) 为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第九条 受训船员应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条件,完成规定的训 练内容,如实填写《记录簿》。第十条 培训船舶的船长负责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