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 年第 2 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2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