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 2025-01-28 ] 国认可联[2025]21 号 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5]11 号)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整顿和法律规范工作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家认监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外经贸部 二○○二年四月二日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