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2025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3 月 8 日,A 股共有 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 42次处罚。第一,监管层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基于本文结论的内幕交易的判别体系。一般情况下,在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前后的时期容易发生内幕交易。为此,我们用实证数据建立了一个基于这段时期的平均日收益率、平均日换手率的判别体系,发现它基本上可以判别出内幕交易的发生以及非内幕交易事件,并且该判别体系在极端情况下对发生内幕交易的正确判别率达到 100%,同时,非内幕交易事件判别的正确率高达 42.31%。判别体系的建立将会对内幕交易起到预警、并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第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本文的讨论显示,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则有利于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使真实信息及时公开,将会有利于促进交易过程中的公平,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具体措施如下: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该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何佳,何基报,2025)。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强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同一事件发生前后发布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性、欺诈性信息没有有效的跟踪和监控。而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性、欺诈性信息却是操纵者常常实行的措施,也便利了内幕交易的发生。因此,应该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动态监管,假如发现信息披露虚假或不一致立即进行查处,而不管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2,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鼓舞自愿性信息披露 (何卫东, 2025)。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鼓舞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可靠性,监管部门应该在相关的证券法规、规则中加入鼓舞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条款,同时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另一个重要实践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长城似”( Chinese Wall)的信息处理机制。“长城似”的内部信息机制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严格的处理,从而保证内幕信息不被非法地利用。国际经验表明监管部门应该鼓舞这种机制的建立( Emer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