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进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 2025 年起连续 5 年,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纳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进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舞民营企业进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进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