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舞和扶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根据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进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行业管理;(三)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四)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开发合同),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五)与开发企业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实施监督管理;(六)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七)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八)审查前期物业服务落实情况和公共服务用房配置情况,收取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二)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储备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二)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供地方案;(三)依法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