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二○○○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第 1 章 总则第 2 章 任免权限和任免条件第 3 章 职责和权限第 4 章 考核及奖励第 5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进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明确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第二章 任免权限和任免条件第四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由本企业负责人提名,集团公司正式聘任
设董事会的企业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举,按法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提名,并经与本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协商后报集团公司
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人事部门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考核、考察后,通过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企业负责人方可正式聘任
设董事会的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提名并经与本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协商后,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后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确需变动的须由企业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企业负责人方可办理调动或撤换
设董事会的企业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或撤换
第七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开拓进取精神
(二)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