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本规程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一、市场准入的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监管机构对申请人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 1.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 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 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4. 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 (1)申请人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应按银监会“1104 工程”的要求,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在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导入相关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共同构成完整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 (3)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上述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为决定机关。 2. 受理。 - 1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未能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补正期满或收到不符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 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就该许可事项重新提出申请。 (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