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进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