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文■吴有红 从 2025 年开始,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负面消息就没有断过,融资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带来的风险事件接连发生,到 2025 年,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的担保危机,甚至进展成区域性金融风险
对此,人们普遍认为融资担保机构缺乏法律规范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体系是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滞后于担保机构数量的膨胀速度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若仅将重点放在如何法律规范担保机构方面,恐治标不治本,因为融资性担保风险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缺失
一、银担风险配置失衡是造成融资性担保风险的根源 从国内银担合作现状来看,商业银行普遍实行了向担保机构收取高比例保证金、近乎全额转嫁担保代偿损失、 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等多种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转嫁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银担之间长期缺乏风险分担机制
工信部的调查显示, 多数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 10%―20%的保证金,有的甚至将向担保机构收取资本保证金、基础业务保证金作为银担合作签约的先决条件
除极少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几乎所有代偿损失均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
此外,银行通常会对担保机构合作授信提出多项要求,特别是 2025 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大幅提高担保机构合作准入门槛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与其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 1 亿元以上,这意味着 50%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被排除在外,部分省(市)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甚至寥寥无几
部分银行对合作担保机构有明确的名额限制,数量超过限制的,上级行不予授信准入
一些银行还提出所有制卑视政策,合作对象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
现有机制设计,一方面,造成风险管理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
银行在贷前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部分企业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