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为提升挂牌督办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重点地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地区标准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是指对危爆物品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突出,事故、案件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地区: (一)安全隐患突出
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有关部门发现,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二)事故、案件高发
经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在一年内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爆物品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高发,造成多人死亡的; (三)影响恶劣
因安全问题被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批判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挂牌督办程序 (一)组织机构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办公室联络员单位为:中央综治办三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二)重点地区名单的产生
每年 3 月底前,各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提出重点地区建议报办公室
4 月 15 日前,办公室商各联络员单位拟定重点地区名单报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三)书面警示
4 月底前,对拟挂牌督办的危爆物品管理重点地区,由中央综治办进行书面警示,督促实行有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