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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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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 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订立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孙同波处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据了解,以往因对《劳动合同法》理解分歧造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等问题,在条例实施后都将得到明确。 拒签合同“解约”时无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劳动者为了辞职方便拒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以拒签劳动合同。孙处长说,条例实施后,不但企业不能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也将被制约。根据规定,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工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从工作一个月后算起 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据孙处长介绍,条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就是对此的规定。 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存在理解分歧,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规定也很分散。为了消除误解,条例将劳动者可以解除各种劳动合同情形归纳为 13种情况,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 14 种情况。按规定,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13 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14 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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