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养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进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同于双学位)、硕士讨论生、博士讨论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除外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养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养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养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五条 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 70%)、基本素养(占 15%+10%+5%)和创新实践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学生素养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此三部分测评成绩之和
第六条 素养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 20%
基本素养测评不合格或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者,其素养综合测评不合格
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年度的素养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养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 30%
学生基本素养测评结果由民主评议、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 15%、10%和 5%
民主评议从思想政治、行为法律规范、学习态度、身心健康四个方面考察,逐人分项进行
每个方面满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