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中介腐败”在美国反“中介腐败”在美国 环球同此凉热。在中国,一场自上而下、声势浩大的反中介腐败运动正澎湃兴起;大洋彼岸,面对中介腐败侵蚀,进军号角早已吹响。运用立法法律规范、司法打击等手段,美式反“中介腐败”驶入深水区。 构筑法制之堤 作为世界上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美国实行了一系列举措治理中介腐败,国会和各州立法是主要手段。 众所周知,美国构建了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如《政府阳光法案》《信息自由法案》《廉政改革法案》《防止利益冲突法》《游说公开法案》《联邦反腐败行为法》《总监察长法案》《政府廉政法案》《独立检察官法案》等。对于中介组织腐败,上述法律虽未直接涉及,但仍具有强大制约力。例如,《联邦反腐败行为法》规定,公务员以任何方式接受有价值的东西、承诺做工作并产生影响或帮助他人作假,影响其他人的工作以实现其利益,即构成受贿。由此推及,中介组织的行贿等行为,没有数额界限,案件性质限制,均能被反腐机构查处。 在直接制约中介组织方面,美国 1977 年正式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这是一部旨在惩治本国公司、企业或公民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法律。 根据《反海外腐败法》,“政府官员”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机关的雇员,还包括政府“执行机构”――被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解释为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商业实体,如国有企业、国营医院或国家出资的大学雇员,中介组织成员也被包括在内,成为法律制约的对象。 美国政府鼓舞“自我开刀”和“勇当深喉”,对主动披露其违法行为的公司,美国政府会提供“实际和有形的益处”。当年,戴姆勒公司由于积极合作和恰当的补救措施,使美国司法部开出的罚款数额减少了 20%。2025 年 7 月 21 日,国会签署《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律规定,一旦举报情况被证实为真实,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 10%~30%作为奖励。不少跨国中介公司落马,便拜上述法规所赐。 在美国,各种游说集团对民主政治构成了一定威胁。为了防止此类中介组织干预政治,利用贿赂影响选举,在“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在 1974 年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该法规定,在每次总统和国会议员竞选中,个人对候选人的直接捐款不得超过 1000 美元,对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 5000 美元,对所有联邦候选人、政党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 2.5 万美元,禁止超过 1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