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5〕4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7 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25〕27 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规划、信息产业进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
5 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 1
5 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 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
5 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 1
5 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 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进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九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