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法律规范 SL 1711 总 则 1
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 l、2、3 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4、5 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根据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
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讨论的基础上,积极采纳新理论、新技术
8 本法律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法律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
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