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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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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D(米) 退让距离(米) D≤30 8 30<D<60 15 D≥60 20 1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地区 规划道路名称(宽度) 临路建筑物 围墙退让 退让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 35 25 25 20 20 15 20 15 10 20 5 20 10 5 0 0 5 5 10 25 15 15 10 10 5 20 15 10 20 5 20 10 5 0 0 5 5 10 广惠高西侧 香山大道速以南 东侧 广州东(80 米) 广惠高 部(增速以北 城)汽车南区大道(40 米) 产业基地 50 米以上(含 50 米) 50 米以下 荔景大道(60 米) 中心城荔城大道(60 米) 区 荔星大道(60 米) 府佑路(60 米) 汽车城大道(48 米) 永顺大道(40 米) 环城路(60 米) 港口大道(40 米) 新塘镇 新沙大道(46 米) 解放路(30米) 白水路(44 米) 白石路(40 米) 新塘大道(46 米) 2 第六条 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50 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 代码 G4、G15 G35 G94 G107 名称 广汕快速路(广汕公路南移线) 广园东快速路 广深高速公路 广惠高速公路 沙宁公路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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