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体会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 二、进一步标准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开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物业效劳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方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效劳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效劳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效劳质量。遵循管理效劳收费的定价原那么、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效劳。 三、标准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 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别离的原那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标准。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效劳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