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作者:时间:2013—03—28浏览量42评论00【王建功律师点评】:本律师作为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律师,从该案的质量异议期限入手,结合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抓住问题的核心,该案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终于赢得了这场诉讼,通过该案件本律师认为案件入手应当分析合理,切入点就是法律审理中的焦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宝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545弄#㈱室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
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有选及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士和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诉诉称: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zLJcRs45—5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为270万元
次日,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
嗣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8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2011年4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