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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旅游统计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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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旅游统计工作的思考王兴斌(中国旅游报,2025.12.2)一、关于法律规范与改进国内旅游统计指标的探讨 目前,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国内旅游统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上的因素是根本性的,但是,统计体系与技术因素也是不可小视的重要因素。 1.关于“一日游游客”问题 确定“国内游客”的确切含义与范围是法律规范国内旅游统计的基础。国内游客是否包括一日游游客,各国做法不尽一样。 《中国旅游统计年鉴》规定,“国内游客包括国内(过夜)旅游者和国内一日游游客” 。根据“国内一日游游客”的定义,城市居民不过夜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大多可算作“国内一日游”,显然这个标准过于宽泛。根据 2025 年度安徽、福建、云南、宁夏 4 省区公布的统计资料,一日游游客依次占 31.8%、42.7%、44.2%、47.1%;按历年、历次全国“黄金周”期间的统计数据,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之比约为 1:5。 笔者建议取消在国内旅游统计中的“一日游游客”项目。在清明、“五一”、端午、“十一”、中秋和春节等连续休假期间,“一日游”占 3/4~4/5 左右,大多是在居住地区或近邻地区的休闲活动;尽管在高速公路和高铁的“同城效应”条件下,“一日游”可以跨越市界,但没有在异地发生过夜消费,也不应列入的旅游统计之内。这几个集中休假时段内,可分设“过夜旅游者”与“一日休闲者”分别加以统计。 2.关于国内旅游统计渠道与指标 目前,各地国内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人数,三是旅行社接待人数,往往把三者的合起来统计;有些地方还把在本地各区、县、镇接待的游客合起来统计,由此必定发生一个游客计算为多个游客的重复统计。虽然国家旅游统计标准规定:“国内游客每出游一次统计1 人次”,但实际上跨地区的旅游团队与散客往往被不同地区(省、市、县)多次反复统计。 笔者建议,取消国内旅游中“一日游游客”统计之后,不再以景点和旅行社的接待人次为国内游客的统计基数,而一律以“所有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的人次数、人天数和平均停留夜数为统计基数,这样也就与国际标准接轨了。在这个基础上,再通过现行的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得出国内游客的人均花费,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推算出国内旅游的总消费、即国内旅游的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接待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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