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质量管理制度1. 目的为做好总、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序、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制订本管理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总、分包单位的管理与控制。3. 质量管理3.1 质量管理架构现场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对项目质量管理有最高决策权,具体成员如下:组长:施工单位土建项目经理 副组长:施工单位质量总监(部长) 组员:总包及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3.2 执行手段质量管理小组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半月或整月)组织现场质量专题大检查,所有质量小组成员均需参加,检查完毕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质量小组副组长组织人员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将检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作为会议纪要附件主送总分包单位质量小组成员,抄送建设单位工程部。总分包单位需根据会议纪要附件之检查报告,根据本制度及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整改,重要内容需有专项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附上对应部位照片,完成《整改回执》,上报监理公司,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部。该检查报告及整改回执需在建设单位办公区进行公示。3.3 质量管理处罚明细3.3.1 凡进场材料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必须无条件退场,擅自将材料用于工程中并已隐蔽的,除承担该部位责任外,另对责任方处以 5000 元罚款。3.3.2 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除有权要求施工方对已隐蔽处作打开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另对施工方处以 5000 元罚款。3.3.3 施工过程中,违反设计及没按图纸及法律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的,处罚200~2000 元。3.3.4 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数次仍不合格、未执行相关会议决议的,每项处以 500~5000 元罚款。3.3.5 凡存在少筋、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未经建设、监理、设计同意,未提出处理方案,擅自隐蔽的,罚款 500~5000 元/处。3.3.6 未执行工序报验或未进行样板确认就进行后续施工的,处以 500~2000 元罚款。3.3.7 施工单位无专职质检员、三检制度不健全、质量体系不完善的,处以 500 元罚款。3.3.8 未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或未通知监理现场见证后取样的,一经发现按 500 元/次罚款。3.3.9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未通知监理旁站,除对该部位已隐蔽工程不予确认外,对施工方处以 500~5000 元罚款。3.3.10 施工方在测量中,因测量仪器未校核或因人员操作过程中失误引发的测量失误,施工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处,另对其彼 5000~50000 元罚款。3.3.11 施工方有对图纸中不符合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