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得法律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与扩建得菜市场。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菜市场就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与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得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得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得原则。 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得其她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法律规范、规程得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得有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得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得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得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 0 米。 第八条菜市场得建设地点应有良好得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得电源、给排水与交通条件。 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得菜市场用地与设施,以及建成使用得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她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 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她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得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得同时满足相关法律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菜市场得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 200 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 1 5 00 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得要求确定适宜得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得需求。 第三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室内式、棚顶式菜市场得建筑密度不大于 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菜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得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交易厅、棚宜采纳大跨度、大空间得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得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