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兵团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兵团交通局主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兵团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则。 第六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质监站隶属于兵团交通局,业务上受交通部质监总站的指导;各师交通局在有条件时可设置公路工程质监机构,但须经兵团交通局批准,并接受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员责任制。 第九条 质量监督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质监站及其派出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办公器具、试验、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监站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监督费。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质量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质监站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 3、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