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扩展业务和网络的渠道分析 ---兼论部门挂靠承包作者:蔡家成 来源:《中国旅游报》2010 年 07 月 13 日 快速扩展业务和网络,是旅行社企业属性和中国旅游业进展的客观要求。在选择渠道时,旅行社首先考虑的,无疑是投入——产出比,包括直接投入、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直接收入、长期收益。在合法渠道不够畅通时,往往就只能做其他选择,部门挂靠承包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就属于这种情况。《旅行社条例》发布实施后,情况有了根本性改变,从投入——产出分析,旅行社选择设立子公司、非法人分社、招徕咨询服务网点、委托代理招徕等合法渠道扩展业务和网络,将成为符合企业利益的合理行为,而继续实行部门挂靠承包方式则是违反企业理性的。 随着我国旅游业、特别是国民旅游持续快速进展,旅行社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入和扩展网络的动力强劲,各种投资人进入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的动力也非常强劲。由于法规制度没有及时为满足这两个方面需求提供合法、合理和顺畅的渠道,迫使旅行社和投资人,其中主要是中小投资人,不得不另辟蹊径。 一、修订前的法规、规章设定的旅行社扩展经营规模和网络体系的渠道不通畅 (一)修订前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1996 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第一、注册资金最低额分别为 30 万元(国内旅行社)和 150 万元(国际旅行社);第二、要以现金方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10 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60 万元(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160 万元(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一些边境地区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还要另外增加 10 万元,保证金必须始终保持满额;第三、设立非法人分社,首要条件是年接待游客达到 10 万人次以上,要按设立法人旅行社数额的一半增加注册资金和交纳质量保证金;第四、设立国内旅行社要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申请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要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提出设立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旅行社章程,审批机关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规划、旅游市场需要、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来审核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一、设立旅行社,要有持有助理会计师(国内旅行社)或会计师证书的财务人员(国际旅行社)和 1 名持有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 至 3 名持有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要有足够的营业场所、业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