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得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进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与《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部门资质认定得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得收费行为
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化管理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向业主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舞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得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得原则,根据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与其她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物价局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市、县物价局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并年度审核
凡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结论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得,物业服务收费降低一个等级或执行最低标准.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得审批: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得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从低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