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址:乙方:乙方诉甲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2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书
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2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 220
00 元、误工费 5880
00 元、护理费 4450
00 元、交通费 400
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450
00 元、营养费 1780
00 元、鉴定费 1700
00 元、残疾赔偿金 39465
72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2422
37 元、后续治疗费 6000
00 元、停车费100
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00 元,共计 81868
09 元人民币
上述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一审的诉讼费 2025
00 元由乙方向曾汉钱或者惠阳惠深运输实业进展公司进行追偿
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之间不得再行以任何借口、理由追究相互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