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25〕88 号)精神,法律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与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39 号令)及其考试工作法律规范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法律规范》(G A10 29-202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 A 1 02 7-2 0 1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与考试系统使用验收法律规范》(G A 1 0 30-202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得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得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就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与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得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化考场建设实行自愿投建、自负风险得原则.建成后得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根据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得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 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 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 第五条 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得社会机构必须就是经交警总队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法律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得驾培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