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疫区与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与疫木得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得通知》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得疫区就是依照有关法律与规定、根据程序划定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得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就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得松科植物
疫木得安全利用就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根据严格得处理要求,由特批得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与板材
第三条 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 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 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六条 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得,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得,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 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得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得标准就是: 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得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与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 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仔细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得除治工作
第九条 当年新发现得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与区域位置显要得疫点,要在 3 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